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芜湖鑫海洋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立案受理农业银行芜湖金桥支行申请执行你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芜志衡房评估司字(2018)第0067号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限你公司于公告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签收上述评估报告及法律文书。否则,即视为已经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限你公司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二O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朱兵,181966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