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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18-12-24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何湾法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因借款人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生产经营法院认定借款系个人之债。

被告叶某某于2018110日向原告孙某借款15万元,约定三个月内还清,到期未还。原告孙某诉至法院,并要求叶某某及叶某某之妻方某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与叶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现借款已到期,叶某某应予偿还。被告叶某某以个人名义所借的款项明显超出家庭平常生活需要,且叶某某之妻方某某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被告叶某某也不认可该笔借款系用于家庭生活。本案借款在现有证据下不能认定为用于方某某家庭和经营活动,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孙某要求方某某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南陵县法院 褚婷婷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