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彻底查明案件事实,让真相水落石出,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得知张景涛与郭世伦均是公司员工,平时郭世伦将配件送至张景涛处,由张景涛负责装卸,两人工作上存有一定的协助关系。同时,两人工资均为每月5000元,且张景涛已经将其声称的行贿款1000元上缴公司。如若张景涛与郭世伦之间不存在巨大纠纷,张景涛又何必自用1000元诬陷郭世伦,而郭世伦每月工资也仅有5000元,其个人自用1000元行贿张景涛,也与常理不符。为此,该案陷入两难之地。
庭审当天,双方当事人、律师,及双方公司人员均已到场。偶然间,法官听到张景涛陈述,郭世伦预通过微信向其转账500元进行行贿,但其没有接收,手机上也没有记录。得知这一消息后,法官立马让郭世伦提交手机,并打开微信,点击钱包,再点击账单,一一进行寻找,但均未发现曾有转账500元的记录,让法官对张景涛的陈述产生了怀疑。突然间,法官醒悟,微信账单的记录是可以自主删除的,但是零钱明细不可以自主删除,而微信账单与零钱明细应当呈现一一对应关系。沿着目标继续追索,果然曾在5月份,郭世伦向张景涛转账500元,并被退回,证明了张景涛陈述的正确性。证明面前,郭世伦容色大失,惊慌失措,不得不承认曾经两次向张景涛行贿,每次500元,共计1000元,但均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