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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部分履行,能否以诉讼时效抗辩?

日期:2018-12-20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甲与乙为朋友关系,20144月,乙因资金周转向甲借款5万元,乙于同日向甲出具欠条,载明欠甲人民币5万元整。之后,甲一直未向乙催讨。20172月,乙自愿履行2万元,尚欠3万元未能归还。201811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归还借款3万元,乙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20144月,乙向甲借款5万元,至20177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后,债由法律保护之债变为自然之债,失去了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乙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向甲支付了2万元,系其自愿履行部分债务的行为,不能视为债务人对全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的放弃,亦不构成债务人对剩余全部债务的重新确认,故剩余的3万元仍然为自然之债,甲起诉乙要求归还借款3万元,乙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应当得到支持。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的行使应当合法、及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合法方式及时主张权利,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者:南陵县法院 叶明奇 编辑: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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