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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以贩养吸被判刑

日期:2018-12-20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81219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4月至5月,被告人冯某本市安徽工程大学附近路口、鸠江区人才市场门口镜湖区融汇中江广场附近城北欧尚超市等地多次向吸毒人员乐某、张某某、何某某、刘某、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5717时许,被告人冯某在本市鸠江区人才交流市场附近再次向吸毒人员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在被告人冯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重量为0.46克。后被告人冯某主动交待在其住处还藏有14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经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冯某的居所内搜查,当场扣押14包毒品甲基苯丙胺,重量为9克。被告人冯某向吸毒人员乐某、张某某、何某某、刘某、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自身携带及从被告人住处查获的毒品应计入其犯罪数量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从被告人冯某处查获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冯某本是风华正茂的青年,却因与家人争执后一时意气沾染毒品。其从开始的吸食毒品,到后来为购买毒品吸食而贩卖毒品,步步深陷不能自拔。办案法官也奉劝人们珍爱人生、远离毒品,为自己,更为家人。

(作者:镜湖区法院  张琴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