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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醉酒洗浴后溺亡,父母悲痛不已将浴场诉至法庭

日期:2018-12-20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王某与丁某系夫妻关系,其子小王生前就职于芜湖某公司。2017年1月25日晚上,小王在与同事聚餐饮酒后,相约去浴场洗浴,在浴场沐浴时,不幸溺亡。事发后,夫妻俩悲痛不已曾多次要求与浴场协商处理其子死亡事件未果遂作为原告将浴场作为被告诉至法庭。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公共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有责任保障顾客的生命安全,小王在浴场洗浴存在较大的风险。被告系专门从事洗浴服务的行业,应当预见酒后的顾客进入高温、潮湿、密闭、空气流通不畅的浴池存一定人身危险性,但被告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小王进入浴池,同时在小王进入浴池后,被告对于酒后洗浴的小王应当安排服务人员就近提供服务,给予其更多注意,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然而被告在为死者小王提供服务的过程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认为被告对小王的死亡存在较大的过错,为此,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浴场方当庭再次表示对小王意外表示同情后认为本案争议的最大的焦点问题就在于小王的死亡原因。第一,被告认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王是否为溺亡。从小王死亡的时间地点救治和原因来看,小王是事发当晚8:39分浴场:8:42分进入男宾部,8:50分就被救护人员抬出。短短的只有八分不到的时间就出事了,而公共浴池最多也就50公分深,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在浴池里面淹死医疗救治的过程来看,晚上8:50被救护人员抬出到红十字医院抢救,抢救了一个多小时之后感觉不行转送弋矶山医院。当晚10:41分,医疗上才确诊小王的死亡。也就是说小王被抬出时并没有死亡,所以小王并不是死在浴场。从小王死亡当时的症状来看,口吐白沫、四肢颤抖是典型的窒息症状,而不是溺水的症状。尤其是小王醉酒之后,因为呕吐,极有可能导致气管堵塞从而引发窒息死亡。真实的死亡原因因为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尸检报告或者死因分析的法定文件予以证明

      第二,认为浴场对小王醉酒导致窒息身亡无法预见也无法预防。其出事当时,浴场工作人员将其从水池拉出进行了简单的急救,由拨打了120急救,履行了相应的危险消除义务和发生损害之后的救助义务。因此,浴场没有任何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不应承担王先生死亡的法律责任。原告认为浴场未尽安保义务并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第三,认为小王本人对酒后洗澡造成的后果应该负主要责任。小王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预见危险性,对自己的身体状态应当明知,尤其是引入大量白酒之后,置自己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仍去洗浴,从而洗浴过程中因为呕吐导致窒息身亡。原告起诉浴场赔偿也是直接打了五折,证明原告也是认可了小王自己的身体原因是占主要的责任。其他的责任方认为可能与小王一起喝酒的同事有关联,事发时六名同事陪同小王吃晚饭,醉酒之后又有两名同事陪同其洗浴,从而发生这样一次意外。故本案主要责任方并不是浴场。

      原告对于小王死亡的真正原因并未提供尸检报告以及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浴场方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10万元。

      年关将至,公司应酬,朋友聚餐,免不了参加酒局。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饮酒后应当做好防护措施。切忌不能驾车,不能洗浴,不能参加剧烈运动!一同饮酒者还有精心照顾、护送醉酒者平安到家,防止意外发生的法律义务!

(作者:经开区法院  朱维林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