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私自造枪 依法获刑

日期:2018-12-17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足不出户,便可送货到家,很恰当地形容如今网购的便利。可是,最近家住南陵县籍山镇某村的村民戴某就因为利用网购的便利性给自己找了一个“麻烦”。

2018年春节期间,戴某在家闲来无事,想起早年用土枪打鸟的事,便通过网购购买了射钉枪把、钢管、钢珠等物件,自己在家利用电焊机进行组装,组装成功后,戴某试了试,约能打出十米左右,见没法打鸟,戴某便把组装好的枪支放在了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戴某组装成功的枪支是用射钉器改制而成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20181214被告人戴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将受到刑事处罚。

(作者:南陵县法院 林先宏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