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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杯一时可销魂,酒后驾驶入狱中

日期:2018-12-13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酒驾一直在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禁止酒后驾驶,将酒驾纳入刑法之中,却仍有人在挑战法律的权威。陈某的一时贪杯本没有什么过错,但在酒后继续驾驶,就是触犯了刑法,这样的行为也让其本人卷入交通事故,结果落得人财两失。2018910,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121620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芜湖市新里城小区外自建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皖BZ553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擦,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陈某带至芜湖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驾车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3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所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燃油车车辆属性应为机动车类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经开区法院  安文静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