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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长效机制建设——做好强制措施“加减法”

日期:2018-11-13    来源:中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2016年以来,特别是今年4月以来,芜湖法院深入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精谋实干,久久为功,力图通过强力治标推动有效治本。此过程中,芜湖法院对如何建立和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进行了思考。在此,我们将围绕效率、规范、强制、公开、互联网+信息化、指挥中心实体运用六个主题对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提出拙见,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院执行案件尤其如此。强制性是法院执行案件的本质属性,执行权的本质是强制实施权,简单讲就是通过强制执行将法律文书上当事人的权利变现,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法定义务。针对法院执行工作,最高法院提出“一性两化”,要“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

    长期以来,法院执行工作强制性的属性并未被充分凸显。执行难,难在什么地方?有客观原因,但主观方面是主要的,不是难在执行不能,而是难在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愿履行,有意去逃避履行、规避执行。为什么不愿履行?机会主义在作祟,我们的强制手段、惩戒力度不够,不履行的成本小于履行的成本。同时,执行人员不愿用、不善用,甚至不敢用强制措施也大量存在。试想,如果被执行人因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所受到的惩戒让其无法承受,让其寸步难行、处处受限,法院执行难面貌定会根本改变。

    针对强制措施存在突出的问题,要做好“加减法”,建设执行长效机制。

    做好强制措施适用的“加法”

    一是要转变执行理念。广大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存在畏难情绪,执行强制意识不强,主动适用法律、司法解释赋予的强制手段和执行措施远远不够,存在畏难情绪,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要加强执行人员强制性理念培育。同时,要加强制度完善,让执行人员把日常的财产搜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作为执行规定动作,细化到办案流程,有规可依,有的放矢。

    二是挖掘强制措施的应有作用。目前强制措施的使用偏科现象比较严重,查封、冻结等措施因成效显著,使用较多。而报告财产令、发布搜查令等措施在短期内无法取得直接效果,使用较少。其实每种强制措施均有其应有之义,如报告财产令与司法拘留相结合、发布搜查令对一些小标的额案件的有效推进等,应当对各项强制措施深入挖掘、结合使用,以最大程度发挥其威力。

    二是加大制裁处罚力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人权益得不到保障,间接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司法权威,影响社会稳定。对此,一要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及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注意收集证据,加强追责。二要加大司法制裁力度。要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赋予执行人员的权力,执行措施应上尽上,且可多种措施并用。三要加强联合信用惩戒。我们如果用好用足这三个组合拳,执行面貌肯定会大有改观。

    做好强制程序认定的“减法”

    一是简化“拒执罪”的追究程序。刑事追责任理应严格依法,但因执行案件自身特点,对追究该罪刑事责任的证据标准要适当放宽。完善认定“有执行能力”的具体标准,把行为人在法院裁决后有能力而故意外逃躲债,或在诉讼时、执行时转移、隐匿财产,旨在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列入“拒执罪”打击的范畴。同时,要以更明确的制度规范,强化公检法之间的沟通衔接,确保“拒执罪”及时立案、及时起诉、及时审判。

    二是简化强制措施的审批程序。我国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执行强制措施基本上都是局(庭)长审批,由院长决定并签发,这一审批程序相对繁琐,不利于执行人员对突发的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采取及时有效的制裁,特别是对暴力抗拒行为不能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容易造成事态的扩大,可适当简化民事执行行为强制措施的审批程序,以适应实际操作需要。

做好执行强制措施“加减法”,进一步增强对被执行人的司法震慑,兑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对于建设执行长效机制,意义重大而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