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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误会发生口角 一怒之下砍伤他人被判刑

日期:2018-11-27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因误会发生口角,徐某一怒之下用西瓜刀砍伤刘某某。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7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打电话给其妻子刘某某(某酒店经理)订房间产生误解,继而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并相约在本市弋江区瑞丰商博城D区清木酒店门口见面。之后,被害人刘某某乘坐出租车来清木酒店门口,刚下租车,就被已在酒店门口等候的被告人徐某用从酒店厨房拿的一把西瓜刀砍伤头部、手部和背部。之后徐某离开现场并将刀扔进附近的南瑞湖中。刘某某被出租车司机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因外力作用致身体多处损伤,头面部、躯干、四肢体表留有多处瘢痕,长度累计33.9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药费用2.8万元。

      2018年8月29日,经弋江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徐某除已付给被害人刘某某的医药费用2.8万元外,另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6万元,已实际履行。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弋江区法院  黄强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