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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买受人身份不明,而坚持仅要求收货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应予驳回

日期:2018-11-27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336,第三人罗某军到马庆处购买87500元木料,马庆出具了收款收据,该收据上的客户名称后注明为“罗老板”。后来,罗某军与马庆电话交易,马庆将木料运送到工地,应罗某军要求汪本以收货人身份在客户名称注明为“罗老板”的收款收据上签名,共计13次。货款总值1783455元,其中罗某军通过银行直接转给马庆80万元。2014710,汪本以经手人身份向马庆出具了收据,载明材料款总欠款195900元,回收材料款71700元,下欠货款124200元。20183月份马庆将汪本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124200元。汪本抗辩,其只是帮助罗某军收货的,仅是收货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马庆应该向罗某军主张相应权利。

    经审理,法院认为:马庆提交的收款收据客户名称均标明为“罗老板”,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客户名称指的就是买受方,在马庆没有充分反证的情形下,“罗老板”就是案涉货物的买受人。马庆在第一次庭审时曾回答法庭其不认识罗老板,收款收据上的“罗老板”指向不明,只能向汪本主张货款。但是,第二次庭审时在法庭的询问和要求下,马庆出示了201336415的收款收据,并作出了相应解释,马庆与罗老板是认识的。第二次庭审时法庭要求马庆提供收款收据上的“罗老板”的手机号码,其提供的号码与汪本提供的号码相一致。这说明马庆在说谎。同时,马庆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清晰地表明罗某军分四次共汇给其800000元。因此,收款收据上的“罗老板”指向不明与事实不符合。由此可知,汪本不是买卖合同买受人,其不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合同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马庆的诉讼请求。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马庆明知自己的交易对象罗某军是明确的、具体的个人,汪本只是罗某军指定的收货人,却在法庭的询问下虚假陈述收款收据上注明的交易对象不明,而要求仅是收货人汪本承担付款责任,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对这种违背诚信的诉讼,法院必须旗帜鲜明地持反对态度,坚决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样才能有利于社会诚信的重塑。

 (作者:南陵县法院 宋代友 编辑: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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