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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内行盗窃,伙同他人落法网

日期:2018-11-27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监守自盗的故事听说过,但铤而走险地伙同他人在公安局院内进行盗窃,必将自己推入法网,难逃法律制裁。2018102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余某和杨某以盗窃罪被各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原系芜湖市经开区公安分局门卫,被告人韦某原系经开区公安分局附近如家快捷酒店员工。两人经事先商议盗窃一辆停放在经开区公安分局院内被扣押的电动车。20187296许,韦某在余某指引下穿过经开区公安分局大院小树林,将被害人袁某停放在单位车棚里的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小刀牌电动车价值2133元。2018817,公安机关在芜湖某小区将韦某抓获归案,同年820民警将余某口头传唤至经开区公安分局,二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8817,被告人韦某将被盗小刀牌电动车退至经开区公安分局,同年821发还被害人袁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经开区法院 朱其莲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