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报道 > 江淮风暴 > 专项行动

论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效率优先

日期:2018-11-08    来源:中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编者按:深入贯彻落实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2016年以来,特别是今年4月以来,芜湖法院深入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精谋实干,久久为功,力图通过强力治标推动有效治本。此过程中,芜湖法院对如何建立和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进行了思考。在此,我们将围绕效率、规范、强制、公开、互联网+信息化、指挥中心实体运用六个主题对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提出拙见,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效率可以说是法院执行案件的“生命”。案件执行效率不高会严重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不仅来自公正,更是来自高效,执行工作必须强化效率优先理念。

当前,制约执行效率的因素有多种,主要是:对执行效率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执行措施运用规范不到位;执行信息化建设运用不到位;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不到位等问题。另外,能力不足、缺乏有效监督等也对执行效率造成制约。

着力强化执行措施,促进效率的系统性。执行效率的提高涉及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其中关键的一环即是执行措施是否依法、及时、全面的使用。应该要做到失信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执行措施用足用活,应上尽上。要积极探索失信彩铃、悬赏公告、电子送达等工作举措在执行实践中运用。同时,要加强案件繁简分流、集约执行的管理,加强法院见事项委托执行的规范运行。

着力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效率的有效性。切实解决“执行难”绝不能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建立执行联动真正大格局势在必行。要进一步明确联动单位职责,对联动单位进行有效监督,制约“联而不动”,切实做到“联且动”,加大被执行人失信成本,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建立完备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执行共享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与法院执行工作深度融合,让执行查人找物不再难。

着力完善执行流程标准,回应效率的现实性。执行案件尽管类型多样,但执行案件从财产申报、调查、处置,到案款发放执行流程是相对固定的,加之执行立法的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的不断健全,建立并完善符合执行案件特点的工作流程标准是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最直接的现实回应,也是常态化提高执行效率的必然选择。

着力强化执行工作监督,保证效率的救济性。无论是从机制建设上提高执行效率,还是通过创新方法上提高执行效率,要确保制度和方法的长效性,都离不开强有力的工作监督。芜湖法院正探索设立驻院执行检察室,创新代表委员联络方式,积极建立并不断完善自上而下、自内而外的全方位立体化全社会监督机制,以监督倒逼责任落实,以监督倒逼效率提高。

解决执行难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只有充分认识执行效率的重要性,围绕效率完善机制建设,综合施策,才能真正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司法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