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陵县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得到当事人的理解与赞同,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主动履行完毕,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因协商不成,原告梁某一纸诉状将被告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5000多元。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发现事故车辆应当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事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就建议被告周某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周某采纳了法官建议。在举证期间,保险公司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不大,有调解可能。于是,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经过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被告周某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主动承认了错误,原告也主动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梁某各项事故损失4000余元;被告周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作者:南陵县法院 闵万水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