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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明理 化解道交纠纷

日期:2018-11-20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南陵县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得到当事人的理解与赞同,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主动履行完毕,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2018725,被告周某驾驶某小型轿车在南陵县城关利民路一商店门前左转弯掉头时,致同向行驶的原告梁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因避让侧翻,造成原告及其小孩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周某认为自己车辆没碰撞倒原告,就驾车离去。原告报警,经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协商时,原告坚持认为是被告处置不当摔倒,不愿意承担责任。

因协商不成,原告梁某一纸诉状将被告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5000多元。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发现事故车辆应当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事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就建议被告周某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周某采纳了法官建议。在举证期间,保险公司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不大,有调解可能。于是,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经过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被告周某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主动承认了错误,原告也主动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梁某各项事故损失4000余元;被告周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作者:南陵县法院 闵万水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