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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自食其果被判刑

日期:2018-11-06    作者:汪海    来源:弋江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单位芜湖某汽配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4月,被告单位芜湖某汽配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朱某某以实际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67556元。2015430日,被告人朱某某安排公司会计将上述四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芜湖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认证,抵扣了税款人民币67936.48元。

201768日,被告人朱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芜湖某汽配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67935.4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芜湖某汽配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弋江区法院 汪海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