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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昂某等人故意伤害、开设赌场一案

日期:2018-11-06    作者:汪海    来源:弋江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8111日上午9时,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昂某、胡某某、徐某、周某、刘某某、林某、向某、蔡某、张某故意伤害、开设赌场一案,被告人家属及社会群众到庭旁听。

起诉书指控:

20171011日,被告人昂某开设赌场期间,因认为居某(被害人)到其赌场上赌博是破坏其生意,故而心生怨恨。20171125日,昂某邀约任某某(在逃)、胡某某、徐某、周某等人带刀、矛驾车前往居某经常出没的地方伺机报复,因未找到而离开。1126日,昂某获悉居某在城南机电学院踢球,遂驾车前往,监视并尾随居某至海泉浴场,昂某持矛、任某某、胡某某、徐某、周某持刀在海泉浴场浴室内对居某进行伤害,致其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20174月至20177月期间,被告人昂某伙同被告人林某、向某在二米厂附近向某所开的棋牌室及望江苑附近一棋牌室内开设赌场,用扑克推牌九的方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获利12000余元。

201710月上旬,被告人昂某伙同蔡某等人在弋江老歌舞团、北门老缝纫机厂的拆迁厂房内轮流开设赌场,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78千元。后蔡某退出,昂某一人经营至1125日,期间共获利40000余元。在昂某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张某为其看场子,从昂某处领取工资。

为保证该案件公正审理,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法院在开庭审理前为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均指定辩护人。开庭前,法官召集被害人和昂某、任某某、胡某某、徐某、周某家属,就被害人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害人表示谅解。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案件将择日宣判。

 (作者:弋江区法院 汪海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