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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编制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日期:2018-11-06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中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关于重新编制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更好地保障我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大、企业职工人数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复杂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情况,我院决定重新编制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一)全国范围内已编入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均可申报加入(外地机构须在芜湖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后方能参加摇号开展相关业务)。

(二)按照择优以及兼顾县、区平衡的原则,凡在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立4年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合格,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有良好的业绩和纳税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可自愿向我院报名申请编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1、取得执业许可的芜湖辖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0人以上,市区律师事务所固定场所办公面积200㎡以上;县域律师事务所固定场所办公面积150㎡以上。

2、具备独立执业资格的芜湖辖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固定场所办公面积200㎡以上。

3取得营业许可的芜湖辖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0人以上,注册会计师5人以上,固定场所办公面积200㎡以上。

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行政机关、监督机关、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未满3年的机构和个人,不得申报管理人。

二、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二)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三)章程;

(四)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入围其他法院的相关证明材料、近三年业务和业绩材料(指完成业务的数量和质量,包括纳税情况、各种表彰奖励或参与公益活动及法律援助等证明材料);

(六)制定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团队工作规划及报酬方案;

(七)近三年内曾担任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提供相对固定中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八)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九)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十)保证申报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函;

(十一)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

(十二)法定代表人及合伙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单位或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十三)管理人评审自评等级(甲、乙、丙)。

以上材料先提交电子档到指定网址(附后),通过初审后将纸质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提交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时间另行通知);申报纸质材料时请携带原件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负责审核。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技术处,负责具体工作。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在芜湖中院指定的网络平台提交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材料。通过初步网络审核后,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3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报人3日内补正。逾期申报的,本院将不纳入本批管理人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管理人评审范围。

(二)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询问、走访相关部门以及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本院结合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制定管理人评定标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具体情况评定其综合分数。

(三)本院根据申报人综合分数的高低并适当兼顾申报人的地域分布情况确定初审名册及等级,并在市内有影响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四)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实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审定后的管理人名册将在市内有影响的媒体上正式公布,同时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其他事项

报名时间:2018117日至1121日,纸质材料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报名网址: http://60.167.92.248:8100

联系人:张清龄、冯杨艳

联系电话:0553-5888185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