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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选任管理人公告

日期:2018-11-05    来源:中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我院于2018年9月29日裁定受理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公开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9月20日在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设备开发、生产、销售;机电产品、建材、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水暧器材、化工原料及产品、汽车及汽车配件批零等。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欠债较多,2013年以来已经涉及多起诉讼案件,我市两级法院已经受理了以裕安科工贸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56件,申请执行标的额达147367341.8元(不包含财产刑执行金额)。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已停止生产经营,其所有的房产经征收已经被拆除完毕。经生效裁判认定,该公司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非法吸收存款5284.1万元,用于归还公司借款和支付利息,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过提供虚假房产、土地他项权证,骗取银行贷款,情节严重,构成骗取贷款罪;公司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及执行监事均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仅扣划该公司的征收补偿款25837449.07 元。目前未发现该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人为编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管理人和编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中的机构管理人。

2. 申报机构应有从事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经验。

3. 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少于15人,应附名单、基本资料、联系电话

4. 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5. 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本案系执转破案件,债务人的主要资产已经被征收,征收款已经被我院执行部门提取,鉴于该公司的主要资产已经处置和变现完毕,本案的管理人报酬限定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计算所得数额的80%以下。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三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近三年业务收入情况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

3)拟推荐从事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姓名、基本情况、学历、执业年限、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4)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预案等;

5)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方案。

四、选取方式

我院将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在符合申报资格的机构范围内,采用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

五、报名时间及方式

我院只接受现场报名,不接受电话、网络等报名方式,报名期限截至2018年11月12日。摇号时间、地点等事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方式通知。

六、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报名地点: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天门山西路25号。

联系人:邹守富;联系电话:0553-5888046,18196661259

                              0一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