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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将企业财产转让、出租,恶意串通抗拒法院执行 安徽一被执行单位和协助执行人被判拒执罪

日期:2018-10-28    作者:鸠江区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管静宇)法院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故意将企业机器设备转让,厂房出租,并和协助执行人恶意串通,抗拒执行。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被执行单位和协助执行人犯拒执罪案作出判决,被告单位芜湖家得利型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得利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邓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1日,鸠江区法院对科信公司诉被告单位家得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家得利公司支付科信公司工程款150万余元。家得利公司提出上诉,被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6月,科信公司向鸠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家得利公司仍然拒不履行义务,其法定代表人黄某授意公司员工小黄代表家得利公司,与芜湖昊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签订机器设备转让协议与厂房租赁协议,将公司部分生产机器设备转让给邓某,实际收取了265万元转让款。同时将部分厂房租赁给昊天公司使用,合同租赁期限为十年。

    法院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13年3月向家得利公司下达民事裁定书,扣留并提取家得利公司在邓某处的租金和设备款。同时,向邓某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法院民事裁定书。邓某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签字确认同意予以协助执行。2013年6月,被告人黄某、邓某恶意串通,邓某将应协助执行缴纳给法院的家得利公司厂房租金20万元擅自交付给黄某。黄某收到租金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2015年3月,被告人黄某、邓某再次恶意串通,邓某将厂房租金21万元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擅自交付小黄。黄某收到租金后,拒不交给法院,使科信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芜湖家得利公司及其负责人黄某、协助执行义务人邓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主动投案行为应是代表被告单位的投案行为,能如实供述单位的罪行,故被告单位亦成立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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