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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跌倒 单位要赔偿

日期:2018-10-31    作者:汪涛    来源:弋江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737,原告俞某某在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承包的某医院食堂搬运蔬菜时不慎滑倒受伤,致左膝骨折。经芜湖市中医医院住院手术治疗11天后出院。医院证明其左膝前交叉韧带附着点撕脱骨折。二次手术费需8000元。经安徽长盛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双方就俞某某的损失协商不成,俞某某遂诉至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要求除去被告垫付的10000元外再赔偿其损失91492.6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原告系在被告单位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无争议。被告虽提供有双方当事人签名等字样的劳动合同,但即便按该合同记载,合同签订时即原告开始于被告单位工作时,原告已年逾50岁,超出了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况且原告也未认可其与被告签订该劳动合同。此外,原告已曾就该案所诉事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部门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而未受理。因此,被告提出对该案原告诉请按职工工伤赔偿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案宜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处理。原告受雇于被告单位,在工作中受伤,被告应承担作为雇主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告身体受损非被告普通侵权所致,同时综合考虑该案其他情况,对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护理费偏高,予以酌减。原告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费)虽尚未实际发生,但鉴于其已有相应司法鉴定意见,同时也为方便当事人,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予以一并处理。原告其他诉请,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和该地区相关赔偿数额标准,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合计 84982.68元(已扣除上述被告垫付款);驳回原告俞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弋江区法院 汪涛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