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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制假酒不认罪,法网铁窗是归宿

日期:2018-10-31    作者:朱蕾    来源:经开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被告单位安徽某酒业公司、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一案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公司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1022,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65月初,汪某(另案处理)为偿还个人债务,找到被告单位安徽某酒业公司法人兼经理吴某,欲委托其公司用自己之前生产“财赋酒”未用完的原浆代为生产“青花瓷”白酒。汪某在没有得到“青花瓷”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伪造了一份安徽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书”,通过微信提供了安徽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税务登记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假冒“青花瓷”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和酒瓶并支付了5万元的加工费,被告人吴某则同意为汪某加工生产“青花瓷”白酒。时至案发,被告单位安徽某酒业公司已实际生产灌装4556箱假冒“青花瓷”注册商标的白酒交给汪某。之后,汪某以每箱150元的价格对外抵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83400元。

另查明:被告单位曾多次为其他公司代加工白酒,但双方均就定单、知识产权、样品及封存、加工费支付结算、质量标准、原料包装供应、验收程序、监督检查进行了详细的书面约定,并提供了“授权书”和“商标注册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作为专门从事白酒生产的企业,仅凭汪某一纸“委托书”,在没有对“委托书”真伪尽到审核义务,也没有签订白酒加工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便根据汪某要求帮助其灌装假冒的青花瓷白酒,生产过程没有得到青花瓷白酒技术人员指导,且灌装后的青花瓷白酒也没有经过正规检验,包装时更未放入合格证,罐装所用的原浆酒也是汪某先前存放在被告单位处的,且罐装过程无正品青花瓷白酒勾兑秘方,主观上应当是明知在生产假冒青花瓷注册商标的白酒,具有与汪某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应当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吴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但其拒不认罪,不具有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经开区法院 管国珺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