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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

日期:2016-07-04    作者:芜湖中院    来源:院执行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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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中法〔2016105号 

 

关于印发《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经开区人民法院:

现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迅速组织实施,确保每一位执行干警不拖本单位后腿、每一个法院不拖本地区后腿。各地法院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创新执行工作机制方法,确保我市法院执行难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得到基本解决。


特此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日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大决策部署,凝神聚力打赢这场攻坚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问题的时间表、路线图,做到细化工作要求、强化工作责任,以各阶段性任务的切实完成,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做好再动员再部署工作

1.全市法院在5月底之前学习最高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和执行案款集中清理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并制定执行案款集中清理活动工作方案。

2.市中院于6月初,在市委政法委牵头下,召开由相关协作单位参加的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座谈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最大限度地争取各部门对基本解决执行工作的帮助和支持。

二、深入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3.市中院负责按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房屋、土地工作技术规范》改造查控软件,于6月底前完成与最高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对接,实现房屋、土地网络查询、查封功能;各县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房屋、土地工作技术规范》研发查控软件,于7月底前完成与最高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对接,实现房屋、土地网络查询、查封功能。

4.“人员生命树”查询系统已覆盖中院及六县区法院,市中院将在7月份对各法院的使用情况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查询是否常态化,是否制定相关查询制度,信息安全如何保障等内容。

5.全市法院要定期组织培训,确保每个执行实施人员熟练掌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操作技能,形成常态化使用习惯,查询时注意信息保密和安全。

三、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6.市中院负责推动、协调全市范围内有关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制度、机制建设,检查、监督全市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工作开展情况。市中院在6月底之前将对全市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开展检查。

7.全市法院要根据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纳入为原则、不纳入为例外”,将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名单库,其中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均也应按要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8.全市法院不仅要及时向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外,还应同步录入省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6月底之前实现录入数据一致。

四、加快执行进度、加大打击力度

9.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尽快依职权主动完成对被执行人基本财产状况的查询,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财产线索应尽快完成核查工作,对发现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控制措施,并将查询和控制财产情况反馈给申请人。2016年12月底前,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80%以上。

10.全市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尽可能缩短评估、拍卖的周期,降低评估、拍卖的费用,增强评估、拍卖的透明度,促进评估、拍卖工作公平、公正,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11.全市法院要持续加大反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协助执行力度,充分利用单兵设备,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依法实施严厉制裁。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报道典型案例等方式,扩大社会影响,增强威摄效果。

五、创新执行工作机制、方法

12.针对我市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的现状,全市法院要积极探索改进执行工作机制,实行案件繁简分流、人员优化组合、分组集约执行,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率。

13.鼓励除了使用网络和传统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外,法院积极使用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方式,创新执行工作方法,拓宽被执行财产的发现渠道。

14.全市法院要努力建立健全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执行部门对于明显资不抵债的被执行人企业,要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立案部门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申请,要及时立案。

15.市中级法院协调完善辖区内跨区县系列执行案件集中受理和财产统一处置模式。

六、扎实开展执行专项工作

16.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组织全市法院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活动,会同市检察院成立清理活动领导小组。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清理任务。

17.全市法院要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常态化、优先性机制,开辟日常性绿色通道,并在元旦、春节期间及“两会”前的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

18.在上级法院部署下,持续开展涉党政机关积案清理专项活动,并及时向市委政法委汇报清理活动进展情况,提请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各县区法院也要积极向同级党委汇报,主动争取支持,提高清理进度。

七、加强执行规范化和执行统一管理

19.全市法院要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安徽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对接后尽快熟悉新系统操作,全面、准确、及时录入案件流程信息,为强化执行规范化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20.严格规范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实质标准方面,必须充分运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全覆盖查询,并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全面核查后,确实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程序标准方面,可以在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前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应由分管院长签发,并应送达申请执行人。

21.严格规范执行完毕案件的结案真实性,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的,不得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对长期未结案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市中院于6月底前制定下发加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2016年度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从而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积极探索对辖区内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执行人员、执行案件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高度的机制模式。

八、强化执行监督

23.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市中院充分运用复议、监督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约谈、通报、执行综治考核等方式,强化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各中级法院要相应强化对辖区基层法院的执行监督。

24.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全市法院要继续深入贯彻省人大《关于全面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主动向同级人大报告执行工作,邀请人大代表到法院视察执行工作,及时办理代表涉执行议案和质询,主动接受监督。

25.依法接受检察监督,各级法院要主动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对具有重大影响及群体性、敏感性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或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执行的案件等进行监督,不断改善执行环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6.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市法院要全力推进执行公开,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案件及执行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九、加强执行各项组织保障

27.市中院成立以党组书记、院长胡敏为组长的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领导小组,各县区法院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确保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一把手工程。

28.全市法院要合理确定执行人员比例,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发【1999】11号)所要求的执行人员配备比例(确保按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比例配备合格的执行人员),确保执行人员具备必要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任职资格,对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现有人员要进行调整。该项工作在7月底之前完成。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要确保执行部门员额比例与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同等对待。

29.全市法院要持之以恒地加强执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教育培训,确保执行队伍作风优良、素质过硬。

30.部分未最后完成执行指挥系统建设的法院,要立下军令状,确保按照最高法院部署和省高院要求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31.全市法院要确保执行公务用车,为执行机构配备必要的通讯系统、单兵执法仪以及其他必要的物质装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32.全市法院要加强执行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执行工作成效,通过正反面典型案例宣传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同时,要向社会大力宣传关于执行难的界定,让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范畴,增强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

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33.本实施方案所列各项工作任务,全市法院院长、分管院长、执行局长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市中院将约谈相关人员,并可根据情况通报其所在院党组、同级党委、人大,或在全市法院系统进行通报。

34.全市法院落实本实施方案不到位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扣分条件的,予以相应扣分。

35.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或乱执行的,追究其工作纪律责任,同时追究负有失察责任的有关领导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处理。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