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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

日期:2016-07-01    作者:芜湖中院    来源:院执行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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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中法〔2016104号 

 

关于印发《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

工作纲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经开区人民法院:

现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迅速组织实施,确保每一位执行干警不拖本单位后腿、每一个法院不拖本地区后腿。各地法院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创新执行工作机制方法,确保我市法院执行难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得到基本解决。


特此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日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


为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策部署,确保我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在时间进度、措施落实、效果显现、社会认同等各方面目标不折不扣地得到全面落实,并形成长效机制,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充分认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大意义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的客观需要,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全市法院务必要本着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破除万难、争取胜利的决心,以勇于担当、事不避难的精神,依法采取一切举措,全面推进执行工作,确保在两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让执行难这一历史难题真正成为历史。

二、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总体目标

(一)执行难的内涵界定

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瞒财产、逃废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属于执行难,该类案件要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和令人信服的甄别手段予以确认,应一方面通过破产或司法救助等相关制度予以解决,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解释和宣传工作取得当事人和全社会的充分理解。

(二)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配合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改革,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及执行信用惩戒体系,不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及各种强制性配套措施,破解执行主要难题,补齐执行短板。用两年时间实现以下总体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为实现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设定为:2016年12月底前破解各项主要执行难题,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80%以上,2017年3月全面实施新的执行实施模式、执行管理模式及其他各项规范性措施;2017年12月底前,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采用新的判断标准、甄别标准、恢复执行标准并限制所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

(三)第三方评估

按照最高法院和省高院制定的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价体系及相关工作部署,认真完成配合第三方评估的各项工作。

三、基本解决执行难坚持的原则

基本解决执行难,要把握新时期执行工作基本规律,坚持问题导向,秉持发展理念,系统设计、整体布局、突出重点、多措并举。

1.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要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开拓进取,积极作为,按照总体要求和部署坚持不懈狠抓落实。

2.注重统一统筹,鼓励改革创新。全市法院既要坚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又要紧紧围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目标,在执行理念、执行方式、执行管理等方面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不断积累解决执行难的实践经验。

3.实行整体推进,强调重点突破。解决执行难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必须整体布局、有序推进,同时也要突出重点,集中精力破解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瓶颈和障碍,确保各项工作部署顺利进行。

4.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长远发展。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措并举、标本兼治。既要立足现实,着力解决当前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也要着眼长远,从影响执行难的全局性问题入手,积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破产、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谋划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治本之策。

四、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要任务

基本解决执行难,要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着力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建设,切实完善执行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执行工作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

(一)实现执行模式改革

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进程,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畅通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发现渠道,基本改变“登门临柜”查人找物的传统模式,真正破解查人找物传统执行难题。

1.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积极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建成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核心、以地方各级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覆盖全国地域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车辆、证券、股权、房地产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的工作部署,按时完成我市法院与土地、房产部门“点对点”对接任务,所有负责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执行人员均能熟练使用系统,快速查找、控制所承办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

2.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达成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及后续配套举措,切实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全市法院要严格按照省高院的部署,以纳入为原则、不纳入为例外,把凡是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名单库。

3.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制裁;探索、推行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制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二)实现执行体制改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执行体制改革,让改革成果更多惠及执行当事人,促进解决执行难。

1.落实执行权和审判权科学合理分离改革任务。积极开展审执分离改革调研,探索改革合理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出台的改革方案,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全面落实改革部署。

2.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规定,强化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进一步制定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相关规定。

(三)实现执行管理改革

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强化对执行程序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努力增强司法公信力。

1.及时运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按时完成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及时上线运行,形成执行法院、上级法院、当事人对执行案件多位一体的监督功能,堵塞廉政漏洞,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失范执行、违法执行问题。

2.认真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会同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实施方案,集中解决执行案款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及时实现执行款物的信息化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的流转与发放透明高效,全程留痕、全程公开。

3.进一步加强执行救助工作。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战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于符合执行救助条件的,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不断拓宽救助渠道和资金来源。

(四)实现执行机制改革

要在人民法院内部深挖潜力,理顺各种关系,完善相关工作衔接机制,努力提高执行工作质效。

1.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严格按照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跟进措施;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后,执行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2.完善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支持、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提高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及时性、有效性,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

3.建立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将被执行人中大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消化执行积案、缓解执行难的功能,促进市场经济按照规律健康有序发展。

4.完善异地执行协作机制。树立全市执行一盘棋的理念,全市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和联络,对需要其他法院配合的案件积极开展协作执行,不断提高执行效率。

5.建立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根据执行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拍卖处置等环节的难易程度,结合执行人员的个人专长,建立和完善案件分配、人员组合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执行人员个人优势和人民法院集体优势。

6.完善执行纠错机制。建立执行与赔偿的联动对接机制,对国家赔偿审理中发现的应当由执行监督程序解决的案件,及时进行审查纠正;完善执行回转案件的执行机制,确保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执行回转权利能够得到及时行使,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因裁判错误受到的损失。

(五)实现财产处置改革

要针对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树立互联网思维,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及时、有效兑现债权人权益。

1.推行网络司法评估管理。对拟处置的被执行人财产,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流程管理,自动筛选评估机构,按照预设的程序进行价值评估,避免暗箱操作、低值高估、高值低估等侵害执行当事人权益现象,斩断利益输送链条,为后续拍卖工作奠定基础。

2.推广网络司法拍卖。广泛推动我市法院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被执行财产,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串通压价、恶意竞买等有损公平公正的现象,祛除权力寻租空间,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3、建立系列案件集中统一执行模式。针对系列案件多发,分散处置既耗费司法资源,又容易引起程序不畅的情况,探索建立系列案件集中统一受理和财产处置执行模式。

(六)实现规范体系改革

针对执行工作实践中执法办案的法律适用难题,及时学习和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和指导,统一执行尺度。

(七)实现监督方式改革

健全和强化执行监督体系,从内到外、从上至下全方位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确保执行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

1.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充分运用执行综治考核、执行工作约谈、通报等方式,切实加强和改进执行监督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适时成立督查组,对县区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清理执行案款、办理重点督办案件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问责。

2.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辖区人大报告执行工作,邀请人大代表到法院视察,及时办理代表议案和质询,主动接受监督。

3.依法接受检察监督。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具有重大影响以及群体性、敏感性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或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执行的案件等进行监督,改善执行环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力推进执行公开,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案件及执行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八)实现专项治理改革

针对严重制约和影响执行质效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反消极执行、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等整治行动,将专项治理要求转变为长期性、常态化工作机制。

1.建立反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长效机制。严格案件流程信息管理,规范执行行为,严格禁止已立案执行的案件迟迟不系统查询财产、发现财产后迟迟不进行处置、不平等对待每个案件而有选择性的执行等情形,一经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警示、督促,经警示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消极不作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适时开展反消极执行专项检查,及时通报消极执行典型案例。

2.建立特殊类型案件执行长效机制。继续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专项活动;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常态化、随时性、优先性机制,将功夫用在平时,逐步改变每逢年节要靠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活动突击解决问题的状况,每年元旦、春节前集中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3.建立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持续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整治行动,提高查处规避执行行为的司法能力,完善相关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大依法制裁力度,全面压缩规避执行行为的存在空间。

4.建立反抗拒执行长效机制。依法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执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的音视频证据,充分利用罚款、拘留强制措施,以及公诉、自诉两种渠道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责任等手段进行依法制裁,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定期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

五、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组织保障

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时间紧迫,要切实做好相关组织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安排部署有计划、按步骤顺利推进,达到预期目标。

(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市中院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胡敏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强国,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张晓黎任副组长,执行局、组织人事科、宣教科、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法警支队、技术处、计划装备处、纪检监察室、信息中心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行局,执行庭庭长胡庆九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报告、协调和组织实施等事宜。各县区人民法院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解决执行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集中各方力量,确保抓出成效。

(二)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全市法院要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清正廉明的执行队伍,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撑。

1.加强力量配备。全市法院要结合司法改革,根据人员分类管理要求和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执行人员配备比例,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所要求的执行人员配备比例,确保执行人员具备必要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任职资格,对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现有人员要进行调整,严格杜绝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安排到执行工作岗位。我市法院执行人员距离最高法院要求的不少于全部人员15%的比例还有较大差距,队伍现状也存在着少数人政治和业务素质较差、不适应工作需求的情况。全市法院要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攻坚战中,切实按要求尽快配齐配强执行队伍,确保在2016年7月底前配备到位,并以县区为单位将法院执行人员名册报市中院执行局备案。

2.强化教育培训。全市法院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核心,增强广大执行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执行工作正确方向;要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为关键,坚决整治执行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执行队伍廉洁司法;以提升执行业务素养为重点,鼓励和保障广大执行干警钻研执行业务、优化知识结构、强化实践锻炼,确保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

(三)强化物质装备建设

进一步落实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物质装备建设,抓好技术、经费、设备三大保障。

1.全面完成执行指挥系统建设。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全面完成执行指挥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实现我市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音视频互联互通。少数未最后建设完成的法院,要立下军令状,确保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

2.加强执行装备建设。确保执行公务用车,为执行机构配备必要的通讯系统、单兵执法仪以及其他必要的物质装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四)切实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认识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平台,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1.不断宣传执行工作新成效。通过多种形式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户外广场、社区等平台或场所,全面展示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扩大影响。讲究宣传策略,重点选择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惩戒失信,褒奖诚信,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宣传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通过案例剖析等方式,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关于执行难的界定,要让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增强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

六、责任追究

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通过不断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加快执行法制建设、加强执行保障等方式破除制约执行工作的一些体制、机制、环境问题,但人的因素始终是根本,打赢这场攻坚战,必须压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1、落实一把手工程和责任。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各级法院一把手工程,一把手没有切实负起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责任,导致行动迟缓,各项任务不能按时间表、路线图认真完成的,将进行通报、约谈。

2、强化执行统一管理责任追究。下级法院不服从上级法院执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对分管院长和执行局长进行通报、约谈,必要时通过组织程序建议更换人选。

3、强化执行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在各项工作中,有为完成任务而弄虚作假的,除通报外,对直接责任人及其所在执行局领导、分管院长追究相应工作纪律责任。

4、强化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责任追究。对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不积极,纳入率明显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法院,进行常态化通报、约谈,不能及时改进的,追究所在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及分管院长领导责任。

5、强化不规范执行责任追究。对不服从上级法院监督,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不执行上级法院督办意见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并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执行局负责人及分管院长相应责任。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