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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镜湖法院公开宣判李闯等十二名被告人污染环境案

日期:2018-10-15    作者:凌峰 张贝    来源:镜湖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81015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闯等十二人污染环境案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公开宣判。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法院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3月、20171月,被告人董梅生和被告人李闯先后注册成立无处置固体废物资质的环保服务公司。后被告人李闯通过伪造公司印章等方式,谎称有合法处置资质的企业为最终接收处置单位,与苏州市、嘉兴市相关企业洽谈承接工业污泥处置业务。但被告人李闯实际并未将工业污泥处置到合同约定的企业,而是通过层层转包的方式,与其他被告人分工合作,共同实施工业污泥的跨省非法转移和处置。201710月中下旬,被告人李闯从江苏、浙江的九家企业收集工业污泥共计2500余吨(其中1300吨由被告人董梅生收集后交由被告人李闯处置),经转手后由被告人黄安刚等人跨省运输至安徽省铜陵市江滨村长江水域。被告人黄安刚等人伙同他人于201711月上中旬将该批工业污泥直接倾倒于江滩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法院还查明本案部分被告人伙同他人非法倾倒废胶木污染环境以及非法倾倒有害工业污泥未遂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闯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共同犯罪。法院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同时认为,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非法倾倒污泥,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各被告人及各被告单位侵权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还包括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精神利益的损失,应通过公开认错、表示歉意、承认侵害行为的不法性,以取得社会公众的谅解,同时对环境侵害者起到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故上述被告应就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据此,法院判决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和九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连带赔偿因非法倾倒污泥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鉴定评估费用合计1302万余元。同时判决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九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须经法院审核。

(图文:凌峰  张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