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7年,被告人贾晖在担任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房屋工程建设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承接业务、日常工程检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潘某、陈某、王某等15人贿赂共计22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贾晖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晖真诚悔罪、亲属积极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1999年至2017年,受贿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数额大,主观恶性较深,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贾晖当庭表示服判。
庭后,该案审判长、经开区法院院长黄太华就贾晖受贿案以《慎独筑牢防火墙、信仰扎紧廉洁网》为主题对旁听的党员干部及社会公众进行了一次发人深省的庭审警示教育。法官劝诫在场的各位党员干部要持续强化廉政作风建设,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方能以人为鉴、以案为鉴,坚守住从政底线;同时告诫社会公众要遵纪守法,不断培育法治意识、规则理念,不逾矩、不妄为,明是非、守规则,以每个个体的实际行动奋力推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开辟新局面!
(作者:经开区法院 汤峻崎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