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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了,为何不能执行?——《大江晚报》A11版2018年8月29日

芜湖法院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日期:2018-10-09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大江晚报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记者从芜湖市中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2018年1月1日至8月23日,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15584件(新收14088件),同比增长30.21%;结案10571件,同比增长43.63%;结案率67.83%,同比上升6.57个百分点;执行到位金额16.74亿余元。

据芜湖市中院执行局局长张晓黎介绍,在这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硬仗中,约有三分之一的案件为“执行不能”案件,即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财产的情形。

法院判决了,为何又不能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是否就是完全结束执行呢?很多群众对此有疑问和误解,为了引导人民群众了解执行工作面临的客观现实,消除认识误区,芜湖法院精选了关注度高、群众反响强烈的“执行不能”十大典型案例,记者总结提取其中一些“执行不能”的典型情况。

典型情况:

“有财产,却没有执行可能性”

在某实业(安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上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初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有上海某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一笔应收账款已经到期。

执行法官前往上海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经倒闭,欠银行数亿元,所有银行账户已被查封,故该到期账款亦无从提取。公司不在经营,无任何设施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将被执行公司董事长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若无其他财产线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

执行法官介绍说:“终结本次执行”并非为“完全终结执行”,后续发现执行线索时仍可恢复执行。本案中,执行人员通过线上查询和线下查访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虽然发现了到期债权,但没有执行的可能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典型情况:

“无履行能力导致‘执行不能’”

马某某等4人诉崔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崔某某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崔某某对生效法律文书视若无睹,拒不申报财产,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执行法官奔赴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开展线下调查,经了解得知被执行人家庭条件不好,曾在监狱服刑时受伤,出狱后一直到处打零工,无固定生活来源。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执行法官依法将崔某某拘传到法院,崔某某仍拒绝配合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决定对崔某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执行法官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被执行人家庭条件不好,自身年纪较大(55周岁),无固定生活来源,在法院依法采取发布失信、限制高消费、拘留各类强制措施后仍拒绝履行,且在法院进行充分调查后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典型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导致“执行不能”案件。

典型情况:

“‘僵尸企业’导致‘执行不能’”

王某系芜湖某科技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芜湖某科技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王某工资。

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经过网络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执行人员线下调查过程中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经营场所,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已停止经营;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系姚某自然人独资企业,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姚某为被执行人。通过财产调查,仅冻结到姚某银行账户余额300多元,未发现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对姚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人员将财产调查情况、执行经过告知申请人,其表示认可,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芜湖某科技公司已成为典型的“僵尸企业”,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从而导致执行不能。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惩戒等强制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典型情况:“被执行人正在服刑 法院对受害人开展司法救助”

被执行人童某犯强奸、抢劫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童某限制减刑。童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等7人各项损失人民币41196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童某未履行赔偿义务,曾某某等7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网上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通过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也未发现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又正在监狱服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尤其是严重刑事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普遍存在因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基本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属典型的执行不能。

此外,刑事受害人往往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身体和心灵的双重伤害,失去生活的勇气,受害人家庭生活也陷入极度贫困,对这类案件法院适当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鼓励受害人重新面对生活。本案中,申请人生活困难,法院为其申请司法救助41196元,使申请人度过目前困境。据了解,今年以来,我市法院共对34名申请执行人开展司法救助,司法救助金额达25万余元。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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